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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赋能 呵护湿地之美

2022-11-25 17:39:16 作者:李晖 石美祥 来源:福州晚报 责任编辑:冯韵

芦苇摇荡绿水悠,留鸟候鸟满洲头。入冬后闽江河口国家湿地公园又迎来了大批越冬候鸟,它们或成群结队或单飞翱翔,呈现出一幅和谐的生态美景。

万物各得其和以生,各得其养以成。为更好地呵护“地球之肾”,福州市委作出了推动闽江河口湿地申报国际重要湿地、世界自然遗产的决策部署。市人大常委会迅速成立立法专班,深入开展调研论证,启动了《福州市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用法治力量助推闽江河口湿地申遗。

昨日,新修订的《办法》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规范并压紧压实湿地保护责任,守住湿地生态安全边界,助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全省率先立法保护湿地资源

17日,受疫情影响关闭了一段时间的闽江河口国家湿地公园恢复开放。

公园内随风摇曳的芦苇丛中,闪现着黑脸琵鹭、斑嘴鸭、鸿雁、小天鹅等珍稀候鸟的身影,游客行走其间,能真切地感受到自然之美。市民张毅说:“每到这个季节,带着孩子来这里亲近这些自然界的生灵,让人感到无比惬意。感谢大自然的馈赠,感恩我们这里有如此好的生态。”

20年前,时任福建省省长习近平在“专家呼吁抢救性保护闽江河口湿地”的信息专报件上作出重要批示,强调必须重视对湿地的保护。20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建立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实现了创建县级、晋升省级、升格国家级的“三级跳”。

近年来,通过全方位加强湿地保护、恢复和利用,闽江河口湿地生态环境越来越好,候鸟种类日益增多,成为“中国十大魅力湿地”之一,入选国家重要湿地名录,成为“清新福建”的一张重要生态名片。

其间,市人大常委会于2010年在全省率先对湿地保护管理进行立法,制定了《福州市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并于2017年进行修改,这对推动加强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取得了“退养保湿”等实际成效,为我市湿地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坚实保障。

启动修订工作充分开展调研

随着湿地保护工作的深化和今年6月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的实施,原《福州市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部分规定与保护区的深化保护不相适应,亟需作出修改。

“今年对《办法》进行修订意义重大。”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指出,这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需要,也是助力闽江河口湿地申报国际重要湿地和世界自然遗产的需要,更是有效实施湿地保护法,推动我市湿地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因此,市人大常委会将修订《福州市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增补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项目,并于6月成立立法专班,启动修订工作。修订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多次深入保护区进行实地调研,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9月22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官方网站对外公布“福建闽江河口湿地:海、陆生物地理区划过渡带”列入世界自然遗产预备清单项目。这标志着闽江河口湿地在申遗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一步。

“看到这一消息,我们这些参与立法的同志都深受鼓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虽然此次修订工作的时间紧、任务重,但为了提高立法质量,他们还是尽可能广泛地征求了市政府相关部门、保护区所在地政府、保护区管理机构、基层执法人员、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并邀请省司法厅、省林业厅等单位进行论证,使修订后的《办法》更具操作性和可行性。

细化管理职责健全保护体制

湿地的保护涉及多个部门、各个层级,各部门必须齐心协力,才能形成一体推进、合力保护的工作格局。

新《办法》进一步健全了保护区的管理体制,明确市林业局是保护区的主管部门,其他各相关部门以及长乐区、马尾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保护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新《办法》同时细化管理职责,规定了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的统一管理,并对其主要职责作出具体规定,包括组织保护区的环保、水质、气象、水鸟、植被以及淤积情况等生态监测,依法制止、查处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组织对保护区湿地进行科学修复,定期组织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等11项职责。

严格执行规划完善保护规划

保护区的总体规划对保护区各项保护和管理工作起到了基础支撑作用。

新《办法》对总体规划的编制作了具体规定,力求通过总体规划把保护工作落细落实,对经批准的保护区总体规划的执行和修改作出具体规定:经批准的保护区总体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对保护区范围、功能区划等内容进行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报批。

对经批准划定的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允许开展的活动、禁止建设的项目设施作出具体的规定。其中,在核心区内,除因科研需要从事观测、调查等活动外,禁止开展任何其他活动。

对违反总体规划,破坏保护区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科学合理利用强化保护周边

保护区的周边区域直接影响保护区的生态环境。新《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对周边区域的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为惠及周边居民,让老百姓共享生态文明建设成果,支持保护区周边发展生态旅游等活动,引导和规范周边居民从事环境友好型经营活动,实现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为避免建设影响,在保护区周边区域建设可能对保护区环境造成影响的项目,应当征求保护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为避免保护区周边的梅花水道淤积,从而影响流往保护区的淡水水量,保护区所在地政府应当对保护区周边的梅花水道进行水文监测。

强化严格执法,相关主管部门发现或得知周边区域的违法行为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保护区管理机构。

明确违法惩处增强保护刚性

新《办法》针对上位法未明确规定处罚措施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更加全面具体的法律责任,并通过地方性法规授权的方式将这些违法行为的处罚权交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行使,让法律责任落到实处,增强保护刚性。

其中,违反规定从事畜禽饲养、水产养殖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的,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在保护区范围内捡拾鸟卵和雏鸟、破坏鸟巢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在保护区范围内破坏保护区的标志或者标识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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