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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旅发委积极推进《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立法工作

2019-03-11 17:04:49  来源:厦门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责任编辑:刘畅  

根据《厦门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要求,厦门市旅发委积极推进《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立法工作,目前已完成《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为更好把握立法方向,提高立法质量,3月5日下午,厦门市旅发委组织召开立法指导工作座谈会,邀请厦门市人大财经委、市人大法制委和市法制局主要领导和负责同志,就进一步完善《厦门经济特区旅游条例(草案送审稿)》进行指导,杨琪主任出席并主持会议。

会上,杨琪主任着重介绍了立法必要性及《条例(草案)》立法思路:一是立足实际、兼收并蓄。认真研究其他省、市旅游经验做法,并立足厦门实际,对其他省、市旅游条例中已明确且又能为厦门市所用的条款进行充分吸收、借鉴,采百家之长。二是查漏补缺、补齐短板。《旅游法》《福建省旅游条例》已规定比较具体的内容,本市地方立法不再作出重复规定。通过查漏补缺、梳理短板,在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产业促进、旅游公共服务、旅游经营规范等方面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三是问题导向,解决难题。《条例(草案)》坚持问题导向,如针对本市民宿准入、旅游购物、新业态规范等突出问题进行制度设计。针对旅游市场监管问题,在总结厦门市旅游市场整治提升经验的基础上,《条例(草案)》明确了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对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的职责。四是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条例(草案)》突出厦门旅游滨海特色,设立了推进发展邮轮、游艇、帆船、无居民海岛等涉海旅游的条款,对邮轮和水上旅游经营进行规范。突出海峡旅游特色,设立了对台旅游交流合作条款。结合闽西南协同发展区建设要求,规定了促进本市与闽西南旅游业合作和旅游业务创新发展。五是从严立法,强化责任。在法律责任的设置上,《条例(草案)》坚持从严立法原则。对部分《旅游法》已明确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条例(草案)》提高了《旅游法》相应罚则的起罚点,增设了行政强制措施。

厦门市旅发委相关同志汇报了《条例(草案)》结构和主要内容。市法制局阮庆文调研员介绍了《条例》立法工作的进度计划安排,并提出了相关工作建议。

厦门市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陈鸿萍指出,健全的旅游立法是促进旅游资源合理开发和旅游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和保障,他建议:一是要深入分析、精准研判。聚焦本市旅游业发展问题所在,有针对性进行调研,并提出解决措施,力争地方旅游立法工作取得实效。二是把准方向、加快进度。突出本地特色,不搞“大而全”的旅游条例,围绕全域旅游、健全旅游公共服务、旅游经营规范等方面,结合本地实际开展立法。本次立法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人大财经委将积极支持市旅发委做好各项立法工作。

下一步,厦门市旅发委将按照立法工作流程,配合厦门市法制局,全力做好条例草案的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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