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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本月起施行 湿地保护步入法治化轨道

2017-01-05 18:00:22  来源:福建日报  责任编辑:田燕平  

“福建省湿地资源丰富,类型多样,近海与海岸、河流湿地为福建省主要湿地。湿地在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福建农林大学林学院院长马祥庆告诉记者,长期以来福建省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无法可依,湿地保护存在多头管理、责任不明,盲目开发、乱占滥用,违法成本偏低等问题,《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的出台为湿地保护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去年9月30日表决通过的《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福建省湿地保护工作走上了法治化轨道。

《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共六章54条,明确了湿地的定义、湿地保护应遵循的原则,并建立相关制度强化湿地保护,建立由政府主导、林业等有关部门参与的湿地保护协调机制,确定全省湿地保护面积总量,建立湿地名录管理制度,将湿地分为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并定期对设区的市、县(市、区)湿地保护面积总量情况进行责任审计和考核。

严控占用湿地是条例的重点。条例规定对湿地实行总量控制、名录管理加红线管控三重保护,把确定省、市、县三级湿地保护面积总量的权限都上收到省政府。划入生态红线的重要湿地及相关一般湿地,应确保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功能不退化。凡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天然湿地,禁止占用或改变用途。

条例还就占用湿地设置了严格的前置条件,对重要湿地的占用,实行“占补平衡”加“先补后占”。条例还在占用湿地审批程序中增加关卡,收紧占用湿地的口子,规定占用湿地或改变其用途的,应经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论证通过,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涉及占用重要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有关机关要在批准前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因湿地保护需要造成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可依法获得补偿。

保护现状不容乐观

据介绍,我省天然湿地面积历史上曾经达到200多万公顷,但这些年非法开(围)垦、填埋、养殖,擅自采砂、开矿,盲目引进外来物种,导致湿地面积缩水到只剩三分之一。

根据2010年第二次调查结果,全省湿地面积87万多公顷,约占陆域总面积7%,包括近海与海岸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沼泽湿地和人工湿地5类21型。此外,还有水稻田人工湿地面积52.7万公顷。近海与海岸湿地、人工湿地和河流湿地为福建省主要湿地类型,又以近海与海岸湿地(57.56万公顷)为主,占湿地总面积66.09%,主要分布在沿海各市、县(区)。我省河流多数省内发源,并独立入海,形成众多的河口湿地,如闽江河口、九龙江河口、漳江口、晋江河口、木兰溪口等,这些河口区域生物多样性丰富,区位独特,保护价值高。

目前,全省划建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含保护小区)30个,已列入国际重要湿地1块(漳江口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重要湿地6块(包括三都湾湿地、福清湾湿地、泉州湾河口湿地、深沪湾湿地、九龙江河口湿地、东山湾湿地)。保护湿地面积14.7万公顷,湿地有效保护率为16.9%。

湿地保护任重道远

省林业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我省将继续推动《福建省湿地公园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管理办法的制定,进一步完善湿地保护法律体系。同时推动国家级、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按照“一区一法”要求建章立制,市、县(区)级湿地自然保护区根据保护管理需要制定。有关部门将研究合理划定我省湿地保护红线,列为约束性指标;争取将湿地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纳入对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内容。

建立湿地总量管控制度。修编《福建省湿地保护规划》,并尽快上报省政府批复实施。按照规划推进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建设,不断完善湿地保护体系。

此外,还要重视加强与国际和两岸三地的湿地保护管理交流合作,积极引进先进的理念、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我省湿地保护工作发展。按照中央关于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要求,尽快建立我省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用于全省湿地保护管理能力建设、监控监测和生态恢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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