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省内 > 正文

“惠旅游·会生活” 首届福建国际旅游生活展将于12月22日启幕
“首届福建国际旅游生活展”新闻发布会在福州举办

2017-10-31 17:47:17  来源:福建省旅游信息中心  责任编辑:张静  

10月30日上午,首届福建国际旅游生活展新闻发布会在福州召开。“首届福建国际旅游生活展”以“惠旅游•会生活”为主题,将于12月22日-24日在福州海峡国际会展中心华丽启幕。省旅游发展集团党组书记、董事长陈扬标和党组副书记、总经理刘洪建,省国资委副巡视员梁亚建,省旅发委、省旅游协会代表在主席台就坐,各地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旅游协会领导,福建电视台、东南卫视、福建日报、海峡都市报、福州日报、福州晚报、新浪网、腾讯网、人民网等电视、网络、平面等二十余家媒体近80人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举办首届福建国际旅游生活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讲话精神,积极探索生态文明实验区建设的重要举措。展览对促进旅游业融合创新,努力实现福建旅游“三增加”的目标,发挥旅游产业龙头效应,推进“清新福建”品牌营销,具有搭建旅游共享平台、拓展市场共赢商机、打造省会专业品牌等重要意义。

会议由福建省省旅游发展集团党组副书记、总经理刘洪建主持。省旅游发展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陈扬标在发布会宣布:本届展会由福建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指导,福建省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主办,展会面积达20,000平方米,标准展位1000个,设有“惠买•旅游礼品特卖场、惠游•旅游目的地直销会、会生活•爱游天下”3大主题展区,举办开馆仪式、“清新旅游•品质之夜”旅游推介会、共享旅游经济论坛(0TA)、“旅游+文创”论坛、“一对一”买卖家对接会、旅行达人分享会、旅游精品会展等主要活动。展会在产品、技术、营销、渠道等多方面搭建交流平台、促进资源共享。

本届展会邀请近千名海内外参展商参会,突出五大亮点:

一是聚焦旅游新热点。展会改变刻板、单一的传统资源展示模式,融合“旅游+”概念,混搭打造“生态景区+自驾用品”“邮轮旅游+婚纱摄影”“温泉体验+风味小吃”等创意展销,以直观、新意的方式传递品质旅游、品质生活的深刻内涵,鼓励全民参与旅游休闲活动,引导旅游消费升级,推动旅游全产业链发展。

二是实现办展市场化。各级各部门指导,省旅游集团主导运作,借力集团自有的旅游、会展等企业优势实行独立招商招展,最大限度地激发市场主体活动,推动传统展会由政府主导向企业主导的根本性转变。把展会培育成专业性强、参与面广、影响力大、成效显著的旅游生活综合展,以旅游来带动相关产业的并联发展。

三是展销合一零距离。携手全省旅游业界同行,对接境内外旅行商,联手编制策划适销对路、一程多站的精品旅游线路,专设旅游产品“特卖场”“直销会”进行B2C现场展销,促进旅游产品与旅游消费者的零距离对接,让旅游产品销售直达客源市场,参展市民可以“一站式”购齐心仪的旅游产品。

四是线上线下相融合。开设“线上旅游生活展”,同步直播展会盛况,让参展市民既可以现场感观旅游产品、聆听特色介绍,也可借助线上平台观看视频、预览图片、延伸订购等,打造方便、快捷的线上服务。展会结束后,持续销售展会期间的特色旅游产品,延续展会影响力并为下一届展会预热,创意打造“永不落幕的旅游展”。

五是惠民利民接地气。广泛邀请邀请旅行社、旅游景区、酒店、航空公司、文创商品等旅游企事业单位参展参会,联手推出精品旅游线路、热门景区、品质酒店、畅销伴手礼等特价优惠旅游产品及优惠券,推进旅游红利共享。同时,通过网红营销、亲子活动、民众互动、模拟体验、艺术展演、抽奖互动等,提高民众参与热情,促进旅游消费。

关于东南网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本网·律师严正声明 - 友情链接 - 网上订报 - 给我留言 - 投稿邮箱 - 版权所有 - 人才招聘
Copyright 2008-2010 fjnet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东南网授权法律顾问 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 毛行熙、陈武、张英琴 律师 电话:0591-87921115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许可证号:1310572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新出网证(闽)字12号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电话:010-88650507(白天),010-68022771(夜间)

主办:福建日报报业集团 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